《秦皇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秦皇島市司法局關于《秦皇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為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證立法質量,現將《秦皇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社會各界的意見,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請社會各界充分發表意見??梢詫⒁庖娭苯蛹乃?、電郵或者傳真至市司法局立法處,截止日期為2023年8月28日。
聯系電話(傳真):0335-7078051
郵箱地址:qhdfzb103@163.com
通信地址:秦皇島市海港區翠島大街1號市司法局立法處
秦皇島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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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七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屬地負責、部門協同、全民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黨建引領垃圾分類工作機制,完善“市、區、街道、社區”黨組織四級聯運機制。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秦皇島市經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北戴河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服務體系,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管理措施,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強化宣傳引導,指導居民委員會、社區做好生活垃分類工作。
第五條【具體責任】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對可回收物的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四)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郵政、快遞包裝標準化、減量化和可循環利用等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
(六)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實踐活動;
(七)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科技、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具體責任】單位、家庭和個人應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指導工作,組織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七條【資金籌措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資金籌措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收集、運輸、處理等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
第九條【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區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系統相適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次要求相適應?,F有設施和場所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升級改造。
第十條【設施、場所建設】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以及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場所。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場所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一條【設施建設】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設施、場所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撤)除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撤)除的,應當提供替代性的方案并經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批準。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十三條【包裝物減量】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鼓勵使用可重復利用、可降解的環保包裝。
第十四條【凈菜上市】 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和超市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第十五條【一次性用品減量】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節約用餐標識,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度點餐、余餐打包。
旅游、住宿等行業經營者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勵提供可循環利用的消費用品。
第十六條【一次性辦公用品減量】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采購、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七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廢熒光燈管,水銀產品,棄置藥品、殺蟲劑(容器)、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單位供餐、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活動中產生的易腐、含有機質的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具體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擬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投放容器標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顏色、圖文標識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19)標準執行,標識要清晰醒目,易于辨識,便于投放。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社區)為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車站、機場、客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口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城市道路及其行人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六)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責任人。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職責】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宣傳欄、分類指引,明確投放時間、收運時間和責任人信息等內容;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普及分類投放知識;
(三)按照規定設置、清潔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置;
(六)發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及時向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收集、運輸和處理主體】 縣(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理,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規則】 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收集、運輸,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排放登記臺賬和聯單制度,實行收集、運輸、處理聯單管理,逐步實現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運輸、處理。
第二十三條【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規則】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車輛,并按照規定加裝智能化監控系統;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不得沿途丟棄、拋灑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三)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保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清潔;
(四)建立臺賬制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規定報送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拒收制度及禁止義務】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有權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城管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廚余垃圾處置規則】 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六條【資源化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二十七條【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完善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標準,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商務部門應會同城管執法部門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相銜接,將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創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增強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第七章 宣傳引導和社會參與
第二十八條【宣傳教育】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場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加強培訓,定期開展學習交流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示范區域、示范單位評選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節約型機關創建和文明城市、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評選標準,提高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和社會公益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通過組織宣傳、引導、示范以及志愿服務活動等方式,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車站、公園、廣場、商場等公眾場所和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通過設置宣傳欄、播放宣傳片等方式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綜合考核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納入對同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第三十一條【社會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設立舉報平臺等方式,支持公眾參與對生活垃圾分類各個環節的監督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垃圾處理費】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便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推動建立非居民廚余垃圾定額管理和超定額累進加價機制,合理確定定額和分檔加價幅度,發揮價格機制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垃圾源頭減量。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與信息化建設】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章行為的,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本部門職權管轄范圍的,應及時移交有管轄職權的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化建設,完善信息共享系統,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科技化水平。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政府工作人員、公共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分類標準和實際需要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位,配備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未依法處理廚余垃圾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個人有該項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特殊規定】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綠化作業垃圾、農業生產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實施時間】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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